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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2022年度农业领域第二批“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的申报通知

发布者:徐怡然发布时间:2021-08-20浏览次数:386

各学院、科研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落实“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两张清单攻关任务,全面实行“揭榜挂帅”“赛马制”,加快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强化科技自立自强,支撑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重点研发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19110号)、《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科教〔20197号)、《2022年度“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2022年度农业领域第二批“尖兵”“领雁”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围绕建设“互联网+”、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抢占碳达峰碳中和技术制高点,聚焦十大标志性产业链、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兼顾社会公益等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征集、凝练形成“尖兵计划”和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榜单。由各设区市和归口管理部门聚焦国家战略、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组织发动各类创新主体公开竞争、揭榜攻关。本批榜单包括“功能大米种质创制及产品开发”等13个“尖兵计划”榜和14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榜(详见附件)。

组织方式包括择优委托和竞争性分配。择优委托采用会议论证评审、处室联审、集体决策等程序遴选揭榜单位。竞争性分配采用网络评审、会议论证评审、综合评价、集体决策等程序遴选揭榜单位。对优势单位相当、存在多种技术路线可能且战略急需的项目开展“赛马制”竞争,并行立项、限时攻关、好中选优。赛马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或组织多家单位“强强联合”共同攻关。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求

1.申报单位和需拨付省级财政经费的参与单位应为在浙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行管理规范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和企业等,不包括政府机关。

2.“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申报“不设门槛”,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无注册时间要求,但应具有相应的研发投入和研发能力(一般应建有研发平台)。其中,采用择优委托方式的,原则上应由建有相关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申报,其依托单位应为在国内省内有明显优势,创新实力和协同攻关能力强,有基础、有条件在相关领域取得重大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的优势单位,其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重一般应不低于1.5%

揭榜立项后,揭榜单位须签订“军令状”,对攻关目标、“里程碑”节点、攻关时限、技术/产品具体指标等进行约定,承诺按照对标单位的领先技术或产品要求,开发出符合条件的技术/产品并在最终用户单位实现应用。未能如期按要求完成攻关目标的,将按照项目管理规定接受统一处置。在揭榜攻关期间,开展“里程碑”节点考核,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去工作职位。项目验收将通过现场验收、用户评价等方式,一般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绩效评价,并将最终用户意见作为重要考量。

3.竞争性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建有创新平台载体,其中创新平台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设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202071日前工商注册),并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规模以上企业2020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须达到1.0%以上。

4.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如非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申报“尖兵计划”榜单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无年龄、学历和职称要求,应具有相应的研发能力。申报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项目,在项目实施期内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院士为70周岁),原则上不得申报,如确需申报,应由单位出具允许申报且能确保项目履约实施的承诺书(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4.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均应在单位财务系统中独立核算研发费,企业应在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注册(登录浙江科技大脑,点击办事大厅,选择“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登录)。

(二)申报限项要求

1.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

2.同一企业承担在研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项。

3.承担在研应急攻关任务、对口帮扶项目、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项目、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项目、省杰青项目、省“万人计划”项目的,不纳入申报限项范围。

4. 有强制终止项目需退缴财政经费、且经催缴仍未退回的单位不得申报。

5. 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名单,或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存在联合惩戒记录、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申请人及申报单位不得申报。

(三)立项限项要求

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及同一企业,同年度立项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超过1项(含农业新品种选育专项课题负责人)。

(四)优先支持项目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1.头部企业与省实验室(之江实验室、西湖实验室、湖畔实验室、良渚实验室、甬江实验室、瓯江实验室)等高能级创新平台联合申报的项目;

2.重大创新平台载体、顶尖人才团队的依托单位与头部企业组建任务型、体系化创新联合体开展研发攻关的项目;

340周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申报的项目;

4.申报企业上年研究开发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

5.鼓励充分利用国际、港澳台地区、长三角区域等优势力量开展联合攻关。

三、实施期限和经费补助

项目实施期一般为3年左右(“尖兵计划”榜单项目为1-3年),财政补助经费分期下达,首期拨付60%左右,中期检查后拨付40%左右。对“赛马”项目,首期给予30%经费支持,按期开展对比评估,绩效不及预期的取消后续资助。择优委托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1000万元,竞争性分配榜单项目原则上最高补助500万元。

1.择优委托项目。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倍;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依托建有平台载体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20%(自筹经费可包括202071日起的前期研发投入)。

2.竞争性项目。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4倍(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项目,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牵头联合企业共同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由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事业性质单位独立承担的,可给予100%的财政资金补助。

项目申报后,研发主要指标和总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予调整,财政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补足。

鼓励地方政府共同支持项目实施。

四、择优推荐要求

1.申报“尖兵计划”榜单的不设推荐限额。26县绿色技术研发应用专项项目由相关县(区)限额推荐1项。

2.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谁能干让谁干”的原则,严格对照攻关榜单的研究内容、绩效目标覆盖情况、条件要求,组织技术专家、企业专家和行业产业部门等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在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3.“尖兵计划”榜单,实行申报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承诺制,由设区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出具推荐函并附论证意见,如推荐项目明显不符合榜单要求,将扣减次年择优推荐数。

4.择优推荐应结合新型实验室体系、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科创大走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省级高新技术特色小镇等省级以上高能级创新平台配置创新资源。注重支持40周岁以下优秀青年人才承担或为主参与(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申报项目。原则上高校院所青年科技人才承担及为主参与项目比例不低于20%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1.网络申报。

浙江省政务服务网:登录网站,部门服务(省科技厅)-业务类型(计划项目),选择“‘尖兵’研发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原“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点击“在线办理”。

系统于2021823日开放填报。

2.申报管理。市、县(市、区)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强化主动服务,对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本次申报项目的主要研发内容未获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立项支持,避免重复立项、重复支持。

3.时间要求。本批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19317:30。请设区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组织申报和审核推荐工作,在9517:30前将推荐函和系统导出的推荐汇总表、承诺书盖章后扫描上传至申报系统。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项目应当对照榜单中明确的榜单名称、研发内容和目标进行申报,符合各榜单的具体申报条件(详见附件1),有明确技术应用示范和产业化任务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当有具备相应示范和转化产业化条件的企业或应用单位合作申报。

(二)项目内容须真实可信,不得夸大自身实力与技术、经济指标。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一经立项,将根据申报书内容转化生成合同书,无正当合理的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三)申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中应严格回避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以确保专家评审的公正性(可行性报告模板可在系统下载)。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包含法律禁止公开的秘密内容或申请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如涉密需脱密后提交。

(四)申报项目拟购置50万元及以上科研仪器的,需提交《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申请表》(申请表模板可在系统下载)。

(五)为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便于科研人员集中精力开展项目研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按需设置科研助理岗位,选聘科研助理从事科研项目辅助研究、实验(工程)设施运行维护和实验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等工作。科研助理相关经费支出,可按规定在科研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及结余资金里支出。

(六)申报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推荐(包括检查可行性报告中需回避的信息)、实施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保障和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凡涉及人体被试和人类遗传资源、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严格执行《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联系电话:

1.项目统一受理咨询:

联系人:项目中心都康飞 0571-87051059 

刘晨晓 0571-85214237

2.相关处室:

综合业务咨询:葛慧丽 0571-87054076 (项目中心)

   0571-87054037 (规划处)

农业领域:    吕琼芳 0571-87054742 (项目中心)

   0571-87054039 (农村处)

3.网络技术支持:0571-85118011(浙江科技大脑)

 

4.  校内联系人:科技部  周益:0571-28877178/1357570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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